臺南市私立 立上 幼兒園115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15年7月3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
公告日期:115年6月30日(第一學期)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學期起迄日:第1學期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116年2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 收費 期間 | 2歲 (學齡) | 3歲 (學齡) | 4歲 (學齡) | 5歲 (學齡) |
學費 | 期 | 16680 | 16680 | 16680 | 16680 |
雜費 | 月 | 5278 | 4753 | 4753 | 3704 |
材料費 | 月 | 576 | 576 | 576 | 576 |
活動費 | 月 | 576 | 576 | 576 | 576 |
午餐費 | 月 | 943 | 943 | 943 | 943 |
點心費 | 月 | 734 | 734 | 734 | 734 |
學期收費總額 | 65322 | 62172 | 62172 | 55878 | |
交通費 | 一個月 | 本園無幼童車服務 | |||
延長照顧 服務費 | 17:00過後開始收費,最晚服務時間18:00 收費方式: 一小時 100 元 每月最高收費上限 1900 元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無家長會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
校外教學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
四、退費基準說明: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已繳納費用。但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事先收取之學費,於六月三十日前提出者,全數退還;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者,退還二分之一。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
二者,退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月收費者,應按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率核實計算
退費;按學期收費者,應按幼兒未就讀月數比率核實
計算退費。但代辦費已購置材料並製成成品者,發還
成品,不予退費。
前項未就讀之日數比率及月數比率,依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方式計算。
(三)幼兒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退還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月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四)教保服務機構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退還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月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五)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者,應退還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月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並應事先扣除。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