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 立上 幼兒園114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公告日期:114年6月30日(第一學期)
114年12月31日(第二學期)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學期起迄日:第1學期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 收費 期間 | 2歲 (學齡) | 3歲 (學齡) | 4歲 (學齡) | 5歲 (學齡) |
學費 | 期 | 16680 | 16680 | 16680 | 16680 |
雜費 | 月 | 5278 | 4753 | 4753 | 3704 |
材料費 | 月 | 576 | 576 | 576 | 576 |
活動費 | 月 | 576 | 576 | 576 | 576 |
午餐費 | 月 | 943 | 943 | 943 | 943 |
點心費 | 月 | 734 | 734 | 734 | 734 |
學期收費總額 | 65322 | 62172 | 62172 | 55878 | |
交通費 | 一個月 | 單趟0元 / 雙趟0元 | |||
延長照顧 服務費 | 17:00過後開始收費,最晚服務時間18:00 收費方式: 每□半小時或R小時 100 元 每月最高收費上限 1900 元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無家長會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
校外教學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四、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一)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
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日為準,。
(三)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
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
(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
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八、減免收費規定如下:
1. 本園教職員工之子女: 以「立上員工福利制度」處理。
註: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