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 立上 幼兒園114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1481日至115731日止

公告日期:114年6月30日(第一學期)

     114年12月31日(第二學期)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學期起迄日:第1學期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115年2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

期間

2歲

(學齡)

3歲

(學齡)

4歲

(學齡)

5歲

(學齡)

學費

16680

16680

16680

16680

雜費

5278

4753

4753

3704

材料費

576

576

576

576

活動費

576

576

576

576

午餐費

943

943

943

943

點心費

734

734

734

734

學期收費總額

65322

62172

62172

55878

交通費

一個月

單趟0元 / 雙趟0元

延長照顧

服務費

1700過後開始收費,最晚服務時間1800

收費方式:

每□半小時或R小時  100  元

每月最高收費上限   1900  元

家長會費

一學期

無家長會

保險費

一學期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校外教學費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四、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一)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

   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日為準,。

(三)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

    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

   (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

    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八、減免收費規定如下:

    1. 本園教職員工之子女: 以「立上員工福利制度」處理。

註: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