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 立上 幼兒園115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157月31日至116131日止

公告日期:115年6月30日(第一學期)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學期起迄日:第1學期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116年2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

期間

2歲

(學齡)

3歲

(學齡)

4歲

(學齡)

5歲

(學齡)

學費

16680

16680

16680

16680

雜費

5278

4753

4753

3704

材料費

576

576

576

576

活動費

576

576

576

576

午餐費

943

943

943

943

點心費

734

734

734

734

學期收費總額

65322

62172

62172

55878

交通費

一個月

本園無幼童車服務

延長照顧

服務費

1700過後開始收費,最晚服務時間1800

收費方式:

一小時  100  元

每月最高收費上限   1900  元

家長會費

一學期

無家長會

保險費

一學期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校外教學費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四、退費基準說明: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已繳納費用。但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事先收取之學費,於六月三十日前提出者,全數退還;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者,退還二分之一。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

     二者,退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月收費者,應按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率核實計算

              退費;按學期收費者,應按幼兒未就讀月數比率核實

              計算退費。但代辦費已購置材料並製成成品者,發還

              成品,不予退費。

        前項未就讀之日數比率及月數比率,依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方式計算。

(三)幼兒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退還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月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四)教保服務機構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退還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月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五)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者,應退還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月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及臨時照顧服務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並應事先扣除。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